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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罚超速遭司机质疑 法官要求现场模拟测速

xm.fjsen.com 2011-10-15 08:18  陈捷 沈威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图:交警用便携式测速仪演示测速过程给刘先生看

东南网-海峡导报10月15日讯(记者 陈捷 沈威) “只凭一张静态的数码相片,怎么能证明我超速呢?”近日,司机刘育能将厦门交警支队高崎机场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超速的违章认定,并返还100元罚款。

刘育能认为,交警测超速的过程不透明,不排除有人工修改数据的可能。

有质疑没关系,再测一次给你看。针对司机的质疑,法官要求交警现场测速,让司机看个清楚明白。

昨天,在翔安区的国道上,刘司机目击了交警测超速的全过程。

【事件】

被认定超速

司机状告交警

2011年2月27日中午,刘育能开车行驶在国道324线上。当时,他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拍摄并记录超速。

两个月后,由市交警支队高崎国际机场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在国道324线246公里处超速20%以上,但未超过50%,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决定对他予以100元罚款,记3分。

但是,刘育能不服交警的这一认定。他认为,交警测速程序不合法、过程不透明,也没有主动告知。这一起诉被法院受理后,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昨日,法官让交警带着刘育能再度去当时的违章现场,重新测给他看。

现场测速

让司机看个明白

目击交警测速前,刘育能说:“能让司机看一看,其实挺好挺公平的。如果他们在测速过程中真能让我心服口服,我就撤诉。”但是,测速后,刘育能没有撤诉的想法,他仍然坚持认为,仅凭一张照片,无法证明被测试车辆的真实车速。

刘育能说,由于这次测速过程并不对外,所以他不方便带记者同行。但他向记者介绍了目击全过程。

“交警先把测速仪器,放在翔安大道法院路段,然后打开箱子,人工输入。据了解是输入地点和测速值,因为这是一个临时测速仪,有些需要现场输入。接着,让一部车开过去,开过去后,测速仪形成了一张数码照片,打印出来后,刘司机看到这张违章车在现场的照片,上面还有‘60km’的限速值和违法地址。”

对于昨天上午的取证过程演示,刘育能表示,法官让交警重新进行取证过程演示,确实能让双方互相了解。

不过,他仍然认为,这只能证明在测速之后没有人工输入,但是在测速之前交警开启测速仪外箱,并且人工输入数码相片上记载的部分信息。这让他无法得知数据是否经过修改,也无从确定被测试车辆的真实车速。

【争议焦点】

交警测速提前告知了吗?

刘育能起诉说,交警在测速时,没有在测速路段依法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车载移动设备,也没有依法使用制式警车并交由交通警察操作,因此取证程序不合法。

刘育能还说,交警没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司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而且,发现他超速时,本应当及时纠正,但交警也没有主动告知他。“这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拦截告知、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

对此,被告高崎机场大队交警答辩说,刘育能的违法行为是由翔安大队民警拍摄记录的。对此,翔安大队说:“民警在测速记录时,违法车辆在行驶之中,无法立即向驾驶员指出并纠正。”

翔安大队认为,他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程序,并有充分依据的。当日,移动测速设备由民警叶某某操作。他们指出,该测速路段是双向六车道,限速60公里/小时,刘育能开车在246公里处超速,而翔安大队在324线245公里处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在242公里处设置了测速提示牌。而且,翔安大队在对该车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后,就及时录入厦门市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交警认为,刘育能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83公里,确实构成超速违法行为,因此,交警的处罚没有问题。

不过,刘司机质疑说,根据规定,测超速必须有交警在操作,但是,根据交警目前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民警叶某某操作的。

抓拍照片能否证明超速?

在一审开庭时,交警还向法官提交了相关证据,意在证明刘育能的超速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当天刘育能所开车辆超速情况照片,照片显示移动测速点的位置和测速警告牌的位置。另外,还包括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

一审法官判决认为,交警提供的证据清楚记录了刘育能违法超速的地点、车速、超速比例等情况。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刘育能不服一审,近日他又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育能上诉认为,静态的数码相片不能反映车辆的行驶速度。而且,该数码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照片上的违法地点是人工输入,并且更改了时间属性。既然可以人工输入文字、编辑数字、更改时间属性,就不具有唯一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照片不能证明是从正眼雷达获取的,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刘育能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款,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专家说法】

手工输入的证据是否有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本案争议第一个焦点是一张照片是否足以认定超速,这是一个需要专门机关来鉴定的问题,无法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推导。

至于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手工输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手工输入不等于修改,如果修改的是系统的时间属性而不是系统记录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修改时间属性不影响系统记录的数据,不应理解为改动证据材料。而且,即便证据材料经过改动,也并非一律没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的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意在限制而不是排除此类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值得追问的其实是行政处罚作出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成立。如果交警部门履行了这一程序,应认定为程序无瑕疵;如没有,应认定行政处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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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专和交警"抬杠" 打过12场官司赢了10场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本报记者 郭桂花)现年38岁的泉州人刘育能曾屡次将泉州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打过12场官司,赢了10场。最近,他又把厦门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只凭一张静态的数码相片,怎么能证明我超速呢?”这是他的理由。这位司机的理由是:静态照片无法证实车辆速度

一审败诉后,刘育能再次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他的质疑,二审主审法官要求交警现场测速。昨日,在翔安的国道上,刘育能目击了交警测超速的全过程。

然而,看完后,刘育能还是坚持“不撤诉”。

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

2011年2月27日中午,在国道324线上,刘育能开车超速了。当时,他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拍摄并记录违法。

两个月后,由市交警支队高崎国际机场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在国道324线246公里处超速20%以上50%以下(限速60公里/小时,开车速度为83公里/小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决定对他予以100元罚款,记3分。

刘育能不服,认为交警测速程序不合法、过程不透明,起诉至法院。

在一审湖里区法院开庭时,交警向法官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当天刘育能所开车辆超速情况照片,照片显示移动测速点的位置和测速警告牌的位置。另外,还包括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

一审败诉再上诉

一审法官要求刘育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超速,可是刘育能无法提供。一审法官判决认为,交警提供的证据清楚记录了刘育能违法超速的地点、车速、超速比例等情况,判决维持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育能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育能认为,静态的数码相片不能反映车辆的行驶速度。而且,该数码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相片上的违法地点是人工输入,并且更改了时间属性;既然可以人工输入文字、编辑数字、更改时间属性,就不具有唯一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刘育能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6款,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看过现场测速仍不服气

针对他的质疑,二审主审法官要求交警现场测速。昨日,在翔安的国道上,刘司机目击了交警测超速的全过程。

对于昨日上午的取证过程演示,刘育能仍然认为,这只能证明在测速之后没有人工输入,但是在测速之前交警开启测速仪外箱,并且人工输入数码相片上记载的部分信息。这让他无法得知数据是否经过修改,也无从确定真实车速。

交警测速前,刘育能说“如果他们测速过程真能让我心服口服,我就撤诉。”但是,测速后,刘育能却没有撤诉的想法。

据悉,现年38岁的泉州人刘育能曾屡次将泉州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打过12场官司,赢了10场。2年前,刘育能开始在厦门开出租车,今年上半年,因为他开私家车违规停靠在火车站广场,被思明交警大队开出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决定书,然而因为交警方面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于今年9月调解:思明交警大队返还罚款金,删除扣分记录。

责任编辑:房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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