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罚超速遭司机质疑 法官要求现场模拟测速
抓拍照片能否证明超速? 在一审开庭时,交警还向法官提交了相关证据,意在证明刘育能的超速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当天刘育能所开车辆超速情况照片,照片显示移动测速点的位置和测速警告牌的位置。另外,还包括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证书》。 一审法官判决认为,交警提供的证据清楚记录了刘育能违法超速的地点、车速、超速比例等情况。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刘育能不服一审,近日他又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育能上诉认为,静态的数码相片不能反映车辆的行驶速度。而且,该数码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照片上的违法地点是人工输入,并且更改了时间属性。既然可以人工输入文字、编辑数字、更改时间属性,就不具有唯一性,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照片不能证明是从正眼雷达获取的,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刘育能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款,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专家说法】 手工输入的证据是否有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本案争议第一个焦点是一张照片是否足以认定超速,这是一个需要专门机关来鉴定的问题,无法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推导。 至于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手工输入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手工输入不等于修改,如果修改的是系统的时间属性而不是系统记录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修改时间属性不影响系统记录的数据,不应理解为改动证据材料。而且,即便证据材料经过改动,也并非一律没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的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意在限制而不是排除此类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值得追问的其实是行政处罚作出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成立。如果交警部门履行了这一程序,应认定为程序无瑕疵;如没有,应认定行政处罚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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