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占公共绿地建围墙 思明建设局批复“同意”
区建设局违反许可审批程序 行评代表初步了解得知,业主周某分别向嘉莲派出所、莲秀社区居委会、思明区建设局递交了关于凌香里36号楼翻建围墙的申请报告,内容大意是,原建筑的围墙为三角梅灌木临时性围墙(即铁栅栏),因破损有碍观瞻,且存在治安和安全隐患,拟在原围墙的基础上建砖质围墙。 在那份申请报告上,行评代表发现嘉莲派出所、莲秀居委会分别签署了“为消除治安隐患/卫生死角,支持翻建围墙”的意见,并都盖上了公章;思明区建设局领导手写了一段批示,“已经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同意,为安全及文明城市的创建,同意上述采取的措施”,并加盖了思明区建设局公章。这份申请报告也就是城管部门答复居民所说的业主取得的思明区建设局“批文”。 行评代表从思明区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早在9月26日,凌香里36号楼业主就带着这份“批文”到思明区行政执法局嘉莲中队备案,当时嘉莲中队就发觉这份“批文”不同于正规的施工许可证,但因为加盖了思明区建设局公章,便没有再与思明区建设局联系确认。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城管嘉莲中队曾于10月7日和9日分别开具了《行政执法通知书》,对该处设置围墙、侵占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询问。 行评代表还了解到,凌香里36号楼业主还取得了思明区旅游园林局的《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许可证》,允许其使用附近绿地来堆放建筑垃圾等。这张许可证又是怎么通过审批的?行评代表找到了思明区旅游园林局,该局绿化办表示,他们在9月29日收到凌香里36号楼业主的书面申请后,发现翻建围墙已经过思明区建设局的审批。因此,他们在10月8日到现场勘查后,认为符合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用于堆积建筑垃圾等的条件,便核发了许可证,使用期限从10月10日至10月25日止,到期需清理现场,恢复绿化原貌。行评代表发现,该局依据的所谓“批文”,还是那份申请报告。市纠风办认为,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思明区建设局仅凭派出所和居委会的“意见”,就许可凌香里36号楼业主兴建围墙,程序明显不规范。于是,要求思明区纠风办与行评代表共同进行调查、纠正。 10日,调查人员来到思明区建设局。对这份所谓批文,思明区建设局领导解释说,今年8月,凌香里36号楼业主到局里申请翻建围墙,提出该处存在治安和卫生隐患等问题,局里认为必须有所在派出所和居委会签署同意的书面材料。后来,周某拿着嘉莲派出所和莲秀社区居委会支持翻建围墙的书面材料再来时,他便在申请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翻建围墙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不过,该局领导强调,这份材料不能作为批文,只是他对群众申请报告的批复件,周某应该拿着这份批复件,向窗口提交申请翻建围墙所需的其他材料,待通过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工建设围墙。 调查人员提出,按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凌香里36号楼业主的申请应首先到相应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交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办理许可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最后再提交给局相关领导审批。而现在程序颠倒了过来,局领导甚至连围墙的面积、高度等资料,以及翻建的围墙是否在自家红线图内,是否侵占公共绿地都没有了解,就贸然在这份申请报告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这种做法是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如果申请人都直接先找局领导签署意见,再交由相关人员办理许可,那么相关人员如何在局领导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再进行审核呢?同时,加盖公章的行为也明显不当,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凌香里36号楼业主就将该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当作许可文件使用,使侵占公共绿地行为“合法化”,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该局领导承认,这一做法确实欠妥。他们在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已约谈了凌香里36号楼业主,并邀请投诉群众座谈、沟通。该局领导还表示,当天下午就会安排人员拆除没有合法施工手续的围墙,责令当事人恢复公共绿地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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