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17万元财物只卖两千多元 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东南网-海峡导报10月3日讯(记者 陈捷)他还未成年,就参与了两起大窃案,偷走价值294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17万多元)的财物,却只卖了2000多元人民币。 庭审时,针对少年小偷小张的量刑问题,引发控辩双方激烈争议。量刑,究竟要按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还是按销赃价格算? 盗走2940万韩元财物 小张是90后,参与盗窃时他还未成年。2010年,小张离开家乡,孤身一人漂泊到厦门,接触了一些不良少年。 2010年1月22日凌晨,小张在叶某兄弟的唆使下,在思明区泥窟社附近,实施了撬车窗盗窃的行为,将车上98台共计价值2940万韩元 (折合人民币17万多元)的一种生物能量发生装置及一箱衣物盗走,随后,他们拿去销赃,只卖了2000多元。 同一天,小张还在王某、项某、叶某三兄弟的唆使下,跟随他们将停放在一粮油店门口的一辆面包车车窗撬开,将车内价值1794元的水果盗走,随后,他们销赃获得人民币300元。据了解,小张没有参与销赃。销赃后,他一共只拿到130元钱。2010年2月3日,小张及其同伙先后在湖里区后坑菜市场附近被民警抓获。 由于小张系未成年人,法院要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该中心指派张洁律师具体承办这起案件。 涉案金额该如何认定? 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针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展开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所涉金额应按被盗财物的价值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为小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张洁则认为,对于一个从未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来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偷走的东西价值多少,否则断不会以2000多元就将该装置全部兜售给他人。 辩护律师还说,本案所窃的相关财物大部分已归还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因此,应按销赃的价格计算涉案金额,而不应以人民币17万多元认定。 思明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小张参与盗窃的财物是2000多元,判决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