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他有危害飞行安全可能性 厦航代理人表示,为维护广大航空器旅客运输中的安全,在2008年9月11日以前拒绝运输范后军是合法有据的。在200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的调解书,并明确规定,范后军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被告航班的权利。 厦航代理人还称,拒绝范后军登机,是出于航空安全的考虑。厦航认为范后军有危害飞行安全的可能性,其自从竞选公务员落选后,曾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单位领导,并将酒精摔在地板上,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为此被治安拘留7天。 针对范后军的 “范拉登”称呼,厦航代理人说,厦航没有说过他是“范拉登”,厦航应媒体要求接受采访,依据事实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原告范后军的权利。 【议见·法说】 “黑名单”侵犯人格平等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法律上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机关没有认定范后军有罪的情况下,本案中厦航以范存在潜在威胁的名义拒绝其登机,这是不对的。因为范是因和公司发生了矛盾,这只是公司对他的惩罚。就是说,你和我解除合同了,那我现在说你现在可能危害安全,这是毫无根据,毫无道理的。 我认为,不应该有航空“黑名单”,如果一个普通的人上了“黑名单“后,受到歧视,就涉及人格歧视,造成人格不平等。这是违反民法人格平等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航空公司当然有选择乘客的权利,比如拒载那些有某种疾病,乘坐航空器有危险的人员。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哪些人员对安全构成“潜在危险”?“潜在危险”是一个基于经验而不是基于规范的判断,是一种事前的“虚拟判断”,我们很难找到无可辩驳的 “唯一正解”。比如在本案中,范后军曾与厦航工作人员发生过肢体冲突,是否构成“潜在危险”?站在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答案,一方不可能压倒性地说服另一方。如果任由航空公司以“潜在危险”为由拒载,乘客的权利显然无法保障。 法律在无法为权利(或权力)的行使设置具体边界的时候,常常通过程序正义来控制权利的恣意。具体到本案,航空公司在制订拒载名单时,至少应该告知被拒载的人员,让其行使申辩的权利;增加透明度,让中立的机构参与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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